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夏某某(夏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住罗平县**街道**村**号**号。因盗窃罪,2016年9月26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2月25日刑满,被曲靖监狱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8日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夏某某2020年5月3日,到罗平县金塘小区李某某家的住房院子内,将李某某家的一支火腿盗走,后将火腿拿到罗平县九龙菜市场内以260元的价格销售给不知名男子,钱被夏某某用于生活开销,经鉴定,该只涉案火腿价值900元。
2.被告人夏某某2020年5月4日14时许,到罗平县**街道**小区**号杨某某家住房一楼,将杨某某家的3只猪脚、一袋25公斤重的大米、香肠、腊肉盗走,后拿至九龙菜市场内,以600元的价格卖给陶某某,钱被用于生活开销。经鉴定,该涉案的3只猪脚价值525元、一袋25公斤重的大米价值118元、香肠价值113.4元、腊肉价值325元、猪瘦肉150元。
3.被告人夏某某2020年5月9日13时许,到罗平县第一人民医院后面工地李某某家的工地食堂内,将食堂内的2只火腿盗走,后将火腿拿到罗平县松岗小区向阳路,以14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钱被被告人用于生活开销。经鉴定,涉案2只火腿价值194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二次入户盗窃或一次普通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0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规定情节,系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水弘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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