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36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区**街道**社区**村**号,无业。1990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一次(时间从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夏某某多次以脚踹门的方式破门潜入万春街道张拐、新民、同和等村内民宅,盗窃屋内财物。
1.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夏某某用脚踹坏张拐村何某某家门,潜入屋内盗窃现金700元。
2.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用脚踹断新民村宣某某家门,潜入屋内盗窃现金3420元。
3.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用脚踹倒同和村李某家门,潜入屋内盗窃现金20元。
4.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夏某某用脚踹开张拐村卯某某家门,潜入屋内盗窃现金6元。
5.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夏某某用脚踹倒新民村花某某家门,潜入屋内未找到财物后离开现场。
2019年11月25日,民警在夏某某家中将夏某某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宣某某、李某、花某某、卯某某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曾有犯罪前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丹
检察官助理:从习荣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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