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35号
被告人夏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同案人何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6月9日下午,驾驶黑色二轮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附近护堤堤坝上,乘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李某甲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豪爵牌HJ100T-7C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元)。作案后,被告人夏某某驾驶黑色摩托车、同案人何某某驾驶盗得摩托车逃离现场。
2.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同案人何某某在盗得被害人李某甲的摩托车后继续窜至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护堤路**附近堤坝上,乘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李某乙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轻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44元)。作案后,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同案人何某某将盗得电动摩托车藏匿于**大楼后的竹棚下,后驾驶摩托车离开,将作案黑色摩托车停放在附近超市后,驾驶被害人李某甲的摩托车返回藏匿地点准备转移赃车时被被害人李某甲发现,被告人夏某某被现场抓获,同案人何某某逃脱。破案后,赃车均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跃
2020年8月1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