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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2000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民身份号码430722196712010113,汉族,初中文化, 现住汉寿县洲口镇华光村13组37号, 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上午8点多,被告人夏某某窜至受害人严某某家,趁严某某在屋后天井做事,悄悄溜进严某某家卧室,盗走放在卧室床上的一个挎包内的2800元现金,后将盗窃所得挥霍一空。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退赃,取得了受害人原谅,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收条、、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童付祥所作证言;3.被害人严某某陈述;4.被告人夏某某所作供述和辩解。5. 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贵纯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073604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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