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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7〕7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68********,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号。2013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3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决)搭乘湘潭市6路公交车,刘立泉放风,夏某某扒窃了被害人周某某上衣口袋内的1台三星“GT-I9300”手机。销赃后,两人各自分得7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86元。

2、2015年7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伙同石某某(已判决)搭乘湘潭市6路公交车。途中,夏某某望风,石超尘扒窃了被害人许某某1台华为“荣耀3C”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93元。

3、2015年7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路公交车,夏某某看见被害人李玉希背着一个挎包站在车子中间部位,趁其不备,偷走了李玉希放在包里的1台夏普“SH530V”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39元。

综上,被告人夏某某扒窃3次,被盗财物价值共计35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斌

2017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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