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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培训公司学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家属院**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康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3800元现金盗走。后其下楼到新百汇东侧工商银行通过ATM存款机存入自己银行帐户。2019年10月30日,民警通知夏某某到案后,夏某某经民警做思想工作,主动交代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3.证人高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共计3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归案,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其无前科犯罪记录,本人认罪认罚,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莉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家属院**单元**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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