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淇县庙**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0时许,在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凯歌网咖内,被告人夏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网吧电脑桌上充电的小米手机盗走(无法鉴定)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夏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9495****。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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