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夏某某在麦积区地下商业街美丽穿服装店当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发现收银台抽屉里的笔记本上记录着同事马某某和陈某某的银行卡号,遂产生了盗窃同事银行卡上存款的想法。当日1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从同事陈某某处借来手机,通过陈某某手机上的银行验证信息将对方的农业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上,然后通过微信充值的方式将陈某某银行卡内的80元转到自己微信零钱侵吞。作案后,又于当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又从同事马某某处借来手机,以同样手法将马某某农业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上,然后通过微信充值的方式将马某某银行卡内的2000元转到自己微信里侵吞。
2020年1月4日晚,被告人夏某某趁同事马某某将手机放收银台抽屉里上厕所之机,将马某某的交通银行卡绑定至自己手机微信上,将马某某交通银行卡内的2000元转到自己微信里侵吞。后于2020年1月8日、1月11日、1月12日分三次将马某某银行卡内的125元转到自己微信里侵吞。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夏某某分三次将陈某某农业银行卡内的2701元转到自己微信里侵吞。
以上 ,被告人夏某某共盗窃马某某银行卡内资金4125元,盗窃陈某某银行卡内资金27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书记员:赵丽娟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家中。
2.侦查卷1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手机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