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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安徽省庐江县**镇**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某抱着宋某甲(系幼儿)来到庐江县庐城镇方圆荟老凤祥银楼店内,在宋某甲将该店柜台上不锈钢碗内的一只黄金手镯旧料拿在手上玩耍时,即抱着宋某甲转身离开,在宋某甲试图返回柜台时,其予以阻拦。宋某甲当即将该黄金手镯旧料扔至店内地上,后在被告人夏某某将其放在地上时,又抓起该手镯旧料扔到该店门口,被告人夏某某抱起宋某甲到门口将该手镯旧料踢至店外,尔后将该手镯旧料捡起,带回家中。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金手镯旧料价值人民币5131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通知其亲属退还了黄金手镯旧料,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黄金手镯旧料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宋某乙的陈述;4.证人马某某、宋某丙的证言;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夏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三个月,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家信

202017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95664****。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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