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2012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一百元;2012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的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2018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2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前后,被告人夏某某在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翻窗攀爬进入702室被害人刘某甲家中,盗窃黄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黄金吊坠一个及现金10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为12339元。
2、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夏某某在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小区,从楼道内翻窗攀爬进入该小区A6号楼*单元***室被害人郭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发现屋内有人后离开,未盗取财物。
3、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夏某某在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翻窗进入502室被害人刘某乙家中,盗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为1429元。
4、2019年11月,被告人夏某某窜至德州市德城区南龙国际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翻窗至502室牛奔家中,盗窃黄金戒指三枚、黄金耳钉两对、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三枚、黄金手链一条,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为16722元。
5、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夏某某在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翻窗进入602室李桂香家中,盗窃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及现金8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为14556元。
被告人夏某某五次入户盗窃财物,盗窃金额共计46846元,被告人夏某某将盗窃物品均变卖,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评估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吉凤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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