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63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7********,汉族,小学文化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镇**庄**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汝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尹某某(已判)乘车到平舆,后步行至八中西边老五交化公司家属院附近,二人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由夏某某放风,尹某某窜至张某某家中,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和195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汝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1727刑初85号、汝南县公安局三桥派出所证明、情况说明、非党员无工作证明;
2同案人员尹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图、照片13张;
6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入室盗窃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文成
检察官助理:宋文奇
2018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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