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汉族,1964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3203231964******** ,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镇**村**队**号。
被告人夏某某199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在家。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 2020 年11月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大润发超市门口,将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电动三轮车里双肩包及钱包内的现金300余元及首饰和化妆品等物品盗走,计价值4500余元。案发后,大部分赃物被追回。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夏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从被告人夏某某家中搜查扣押的赃物。
二.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五.价格认定书。
六.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兆利
2020年11月3日
附注: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被告人夏某某案侦查卷宗二册;
3.涉案赃物现扣押在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