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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龙泉驿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5日下午,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镇**小区**栋**单元** 号,被告人夏某某趁合租人赵某某外出,将被害人赵某某卧室内联想牌Tdea pad70-l5-ISK 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于2019年10月16日上午将电脑以1200元的价钱卖给他人。上述被盗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1440元。

2.2019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趁赵某某外出,将出租房翻乱伪造被入室盗窃的假象,然后拿走赵某某的VIVO牌X9型手机一部,接着在成都东站花120元雇佣李某某到出租屋搬走赵某某的宁美国度组装台式电脑的主机一台,并将该主机以1100元的价钱卖给他人。上述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450元,被盗台式电脑经鉴定价值3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本院所建议刑罚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对被告人夏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补充侦查卷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组,提讯证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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