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83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第**组。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市大溪镇潘郎相公渭村前池里奎阳烟酒蔬菜超市内的公共快递筐内,窃得被害人柯某某的一个快递,内有蜂蜜两瓶。经认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0元。
2.2019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市大溪镇潘郎相公渭村前池里奎阳烟酒蔬菜超市内的公共快递筐内,窃得被害人程某某的一个快递,内有阿道夫牌洗发水一套。经认定,赃物价值人民币93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0月1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市大溪镇潘郎相公渭村前池里奎阳烟酒蔬菜超市内的公共快递筐内,窃得被害人胡某某的一个快递,内有辛有志牌面膜一盒。经认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2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市大溪镇潘郎相公渭村前池里奎阳烟酒蔬菜超市内的公共快递筐内盗窃四次,窃得四个快递,分别有手撕肉干一盒、威化饼干一盒、莱贝牌面膜三盒、HKH牌护肤品套装一套。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35元。现赃物均已追回。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22时许在本市大溪镇相公渭村28号门口被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单、情况说明、订单、快递记录截图、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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