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24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镇**村**组,暂住金华市婺城区**街道**村**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至金华市江南开发区秋滨街道**区*排*栋*单元楼梯口,窃得被害人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车斗内的一只VIVO手机,将手机关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180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手机被依法扣押,现已发还至被害人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照片、证据保全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每恒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暂住地候审(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