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47年****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随州市随县******组,现住随州市曾都区**社区****号。因犯盗窃罪,1998年2 月17日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12月23 日刑满释放。因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2003年7月28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3年4月2日起至2008年4月1日止。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2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14 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行至随州市**街“**黄金”店铺门前路段,将盛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顶棚拆卸,并将电动车搬上其驾驶的三轮车货箱盗走。随后,夏某某将该电动车拆做零件变卖获取赃款300 余元(人民币,下同)。

经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740 元。

2019年7 月16 日,被告人夏某某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暂不收押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盛某某提供的购车发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03)曾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刑初字第00367号刑事判决书、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3.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涉案光盘一张;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2019年10月25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86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