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随州市随县**镇**村**组,现住随州市曾都区**社区**巷**号。因犯盗窃罪,1998年2 月17日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12月23 日刑满释放。因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2003年7月28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3年4月2日起至2008年4月1日止。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2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14 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行至随州市**街“**黄金”店铺门前路段,将盛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顶棚拆卸,并将电动车搬上其驾驶的三轮车货箱盗走。随后,夏某某将该电动车拆做零件变卖获取赃款300 余元(人民币,下同)。
经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740 元。
2019年7 月16 日,被告人夏某某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暂不收押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盛某某提供的购车发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03)曾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刑初字第00367号刑事判决书、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3.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涉案光盘一张;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86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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