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夏某某来到黄冈经济开发区新港大道九环好日子酒店附近,使用自带的钥匙将被害人汪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电动车偷走,后骑车经过鄂黄大桥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壹仟柒佰捌拾元(¥1780)整。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涉案物品图片,原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3.黄冈市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骄阳
检察官助理:唐 钦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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