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乡**栋**号,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夏某某和禹某某(已判决)一起在邵阳市双某某**路**小区内伺机盗窃,由禹某某负责望风,夏某某负责盗窃,在该小区一楼楼道内盗得被害人左某某一台**牌电动车。经邵阳市双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作案工具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某、同案犯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7.盗窃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但夏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玮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