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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群众,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夏**到荥阳市**中学向东50米路南,将失主任**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吉祥豹牌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系失主于2020年6月11日以2499元的价格购买的。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购车发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任**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的供述;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一份;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龙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夏**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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