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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小二八,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凌晨5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走到普定县**街道**小区工地时,用脚踢开该小区一楼一铺面门锁,进入铺面内将5卷价值人民币1705元的黄色铜芯线放在编织袋内带走,其将编织袋带到旁边空铺面准备离开时被小区保安发现。

2.2020年4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至普定县**镇**小区内,将该小区一楼一铺面内5台价值人民币500元的电动机盗走,后销赃所得人民币600元。

3.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窜至普定县**镇**村学校工地,将该工地活动板房内1台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橙色电焊机盗走,后销赃所得人民币130元。案发后,被盗电焊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5卷黄色铜芯线、1台橙色电焊机;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销货清单、领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何某某、金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向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普价认字[2020]27号、普价认字[2020]69号物价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240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文宪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有关涉案款物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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