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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捕前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早上被告人夏某某窜至同村被害人石某某家,从窗户钻入屋内,将东屋大衣柜中的一千元现金盗走,后石某某妻子金某某向夏某某索要丢失钱款,夏某某将一千元返还给被害人。2020年9月5日11时许, 灯塔市公安局柳条寨镇公安派出所在柳条寨镇连三台村夏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照片;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宁

检察官助理:王仲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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