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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1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景新天地小区门口,趁美团外卖员被害人龚某某送外卖不备之机,盗走龚某某放在电瓶车上一盒价值人民币8元的蛋炒饭。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主动赔偿了龚某某的损失。

(二)2020年10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老街印象“A+网吧”87号机位,趁被害人潘某某睡觉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压在手下的一部价值人民币780元的红米牌手机,后夏某某销赃获利人民币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潘某某。

(三)2020年10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闲人网吧”101机位,趁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680元的华为牌手机,后夏某某销赃获利人民币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夏某某被捉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手机包装壳、收购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熊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张某某、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8.现场监控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6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  静

检察官助理:吴  亮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联系电话:1367761****)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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