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6********,汉族,小学,务工,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来到大足区清明桥附近看钓夜鱼时发现河边一个电桩下停着一辆白色二轮摩托车,车龙头没有上锁,遂产生了把摩托车偷来自己用的想法,后夏某某将摩托车推至自己上班的仓库内,以剪线搭火的方式启动摩托车,但未成功。后夏某某将摩托车留在仓库内,自己返回住处休息。次日凌晨2时许,夏某某因担心摩托车放在仓库第二天被人发现,便又来到仓库将摩托车从仓库内推出,当其将车推至清明桥水厂附近路段时被失主姚某某撞见并报警,后夏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67元。
到案后,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0月15日被盗摩托车发还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辨认及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崇文
检察官助理:石莹芸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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