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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宜宾市**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夏某某伙同谭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镇**村**沟**号趁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扳手等工具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电信基站机房两组南都6-GFM-38F型电池、移动基站机房一组双登GFM-500型电池、联通基站机房两组南都GFM-300P电池盗走。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两组南都牌GFM-300P电池、两组南都牌6-GFM-38P电池价值人民币9700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夏某某在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仙缘派出所大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发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滕某某、张某某、蒋某某、杨某某、谭某某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谭某某系共同犯罪,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奕玮

检察官助理 何  苗

                            202084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宜宾市**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0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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