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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1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1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次日由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夏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五星路一巷附近的院坝内,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422元的新世界牌摩托车盗走。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现已追回被盗财物并发还被害人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购车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6.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彦霖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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