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2013年5月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7月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夏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9月07日15时05分许,被告人夏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处,用随身携带的“T”字起,盗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368元白色雅迪牌电动车;
2、2019年11月14日11时57分,被告人夏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号**处,用随身携带的“T”字起,盗得被害人房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932元的白色小牛牌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的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天网视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晓明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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