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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夏某某,性别:**,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0********,**族,**文化,保安,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住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1985年3月因诈骗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二年;1990年9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1998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二年。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5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本人电动自行车至上海市普陀区白丽路1号江南春大酒店赴宴并将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口花坛北面,至当晚2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取车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自己车辆旁边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钥匙未拔,遂将车辆盗走并藏匿在其工作的**路**弄**号物业公司内。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因得知民警调查将车辆归还至江南春大酒店门口处。经价格认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42元。

2020年8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嘉定区**路**弄**号**室被白丽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8月7日晚,其发现自己停放在白丽路1号江南春大酒店门口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失窃的事实。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8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将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归还至江南春大酒店门口的事实。

3.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8月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让其帮忙开锁的事实。

4.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夏某某盗窃车辆现场的情况。

5.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被告人夏某某盗窃车辆的事实。

6.赃物照片,车辆发票及上海市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证明被盗车辆的情况。

7.上海市普陀区发展改革管理事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42元。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夏某某的身份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夏某某的到案经过。

10.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夏某某的前科劣迹。

1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8月7日20时许,其见被害人停放在白丽路1号江南春大酒店门口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车锁未拔,遂将该车盗走藏匿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舒  洁

2020年10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值班律师: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周建华律师,联系电话1391796****。

2. 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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