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王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9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安丘市人,住安丘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夏某某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2号路水果店门口,盗窃宋某某停放在路边面包车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800余元.
2、2019年10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到潍坊市坊子区坊**街**村**处,盗窃刘某某停放在路边轿车内的红塔山烟两条、矿泉水一瓶,价值150元。
3、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夏某某到安丘市**街道**村**处,盗窃程某某停放在家门口轿车内的挎包一个,内有现金400元和金项链一条,价值共4400元。
4、2019年10月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安丘市**街道**排村**处,盗窃王某某妻子停放在此处电动车车筐内VIVO手机一块,价值300余元。
5、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夏某某到安丘市**街道**村村**处,盗窃黄某某停放在村门口东边大路越野车内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50余元,钱包价值30余元,价值共280余元。
6、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夏某某到安丘市**街道**村**处,盗窃刘某某停放在路东大众途观汽车内的信封一个,内有现金3500余元。
综上,被告人夏某某共盗窃6起,涉案价值943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等人的陈述;3、辨认、勘验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到1年,并处罚金,待退赃退赔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法院
检察员:朱慧颖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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