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威海高区环卫接线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市高区****号楼**室。于2019年9月27日因盗窃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被告人夏某某每日均在威海高区**时代超市采取以衣服遮掩的方式盗窃超市内乡巴佬鸡腿、辣条、橘子、草莓等食品,2月7日其欲把未付款食品带出超市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高区**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