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400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镇**村委会**自然村**号,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镇**村委会**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晚,被告人夏某某在巢湖市**镇“**老面馆”内,趁被害人王某某、颜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餐桌上的OPPO手机盗走。后伙同徐某某将该手机支付宝内余额及花呗额度刷走。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3元。被告人夏某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026.9元。

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经巢湖市公安局烔炀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夏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清单及材料、发还清单、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鑫

检察官助理:赵丽萍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镇**村委会**自然村**;

2.案卷材料及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