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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乡**村**号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3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日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至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白石村的天源广场,爬窗进入**餐厅后到该餐厅的收银台盗得被害人刘某某存放在餐厅的一部OPPO手机、香烟5包(经惠州市惠阳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和香烟价值630元)和人民币409元。当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被抓获并缴获被盗的手机一部、香烟和盗窃所得剩下的263元;

 2、2019年4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至惠州惠阳区白石村的古家荣广场,爬上**奶茶店二楼进入该奶茶店,从奶茶店的一楼收银台盗得被害人丘某某的现金约1200元和苹果手机一部。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夏某某被抓获并缴获盗窃所得剩下的612元;

 3、2019年6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至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新塘村秋宝路边E家百货,用携带的剪钳把百货内 的**饭店防盗网剪开,进入饭店,盗得饭店经营者曹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326元。2019年6月29日16时,被告人夏某某被抓获并缴获盗窃所得剩下的296元和作案工具 一批; 

4、2019年7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途经深圳市坪山区坑梓宝梓中路60号的**饭店时,发现饭店二楼的门没有关上,便爬上二楼进入**饭店,从收银台上的一黑色钱箱得钱箱里的现金约1700元,民警抓获被告人夏某某时,从其身上缴获盗窃所得剩下的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经历对比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丘某某、曹某某、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19年1126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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