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5195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住大冶市**路**村**小区。1985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1997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01年6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0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3因盗窃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夏某某携带钢丝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来到大冶市**局、**量贩及**菜场附近,趁夜深无人之机,采取剪锁、套开锁等手段,盗窃作案四起,共盗得摩托车、电动车四辆。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部分车辆价值计人民币13300元,具体如下:
1. 2018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来到大冶市**局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
2、2019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来到大冶市**局门口,将被害人石某某的一辆**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
3、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来到大冶市**量贩附近,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4、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来到大冶市**菜场门口,用携带的钢丝钳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7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并发还失主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动车等物证;2、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购车收据等书证;3. 被害人胡某某、朱某某、石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 案发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显松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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