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潜江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8日被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3月20日被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24日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9日被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邀约万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鄂N****0灰色小型面包车自湖北省潜江市驶往宣恩县,次日凌晨,到达宣恩县**镇后,将车停靠在**镇**广场***入口处,夏某某下车将刘某某停放在**镇**小广场**侧的一辆鄂Q****7白色外壳赛摩摩托车盗取并装入鄂N****0车厢,随后二人驾车返回潜江市。夏某某在家中将盗取的摩托车识别号磨损并改装后自用。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67元。
涉案摩托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N****0号小型面包车、鄂Q****7摩托车(均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1997)荆刑初字第077号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潜刑初字第049号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鄂江陵刑初字第048号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宣价(刑)认定字〔2020〕43号宣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6.监控视听资料光盘;7.被告人夏某某、另案犯罪嫌疑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夏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对本院量刑建议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明
检察官助理:吕晓兰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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