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 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桃江县**镇**宾馆,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桃江县**镇**路**商场门口,采取用手拉车门的方法实施盗窃,在车牌湘HB****的灰色丰田车车内盗窃现金3000元和和气生财烟一包。
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法律文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龚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作案视频光盘;6、扣押、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历程
检察官助理:孟帅益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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