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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夏老三”),男,198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双井镇****组。2014年3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1211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4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应事前盗窃踩点的溆浦县**镇居委会**组村民舒某某(已判决)的邀集,前往溆浦县**镇**村**组村民李某甲家。到达后,舒某某掰开被害人李某甲家一楼厕所窗户铁栅,爬窗入室,再开门接引被告人夏某某进入。室内,被告人夏某某、舒某某盗剥电焊机电线皮,取出铜线,并盗走停放于中堂屋的摩托车一台。被告人夏某某、舒某某变卖处理赃物后,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夏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撬坏的门、被剥开的电线皮等物证照片;2.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禹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同案已判犯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指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贻利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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