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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4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4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未经睢县**乡**村村民刘某某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刘某某老宅基地上种植的13棵杨树以3500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2019年5月16日,刘某某回到**乡**村发现其13棵杨树被砍伐后报警。被告人夏某某听说刘某某报警后,于2019年5月16日13时许到刘某某家中,称其将刘某某的树木卖掉并退给刘某某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夏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林峰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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