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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126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无为县**镇**街道**小**号,现住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2018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9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原犯盗窃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2019年10月16日,因夏某某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夏某某采用翻窗入室方式,在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镇南新村5栋2单元404室王某某家中窃得现金21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对夏某某进行盘问时,夏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夏某某已将215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理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2、随文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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