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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夏某甲,曾用名陆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幢**单元**室2010年12月因赌博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5年因开设赌场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12月因赌博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8年因赌博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因赌博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经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平湖市**街道**幢**单元**室。2018年6月因敲诈勒索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经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里**幢**室。2015年因开设赌场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7年3月因赌博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因赌博,于2017年1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于2017年10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1100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号。2017年4月因开设赌场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号。2008年9月因诈骗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5年12月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陆某乙、吴某某、彭某甲、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日、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以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为首,纠集被告人陆某乙、吴某某、彭某甲、沈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平湖市**街道**小区门口成立**贸易公司,并以此为据点,分别在**贸易公司三楼、平湖市**街道******单元**室夏某甲家里、平湖市**街道**路和**路东面**房产沈某某店里、平湖市**街道****号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在此期间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又组织赵某某、郑某某、彭某甲等人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陈某某、李某甲、金某某、贾某某等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取高额利息,并组织赵某某、郑某某等人催讨债务,在催讨过程中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又组织郑某某等人实施非法拘禁、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逼迫参赌人员陈某某、李某甲、贾某某等人签订虚高的债务,并进行虚假诉讼。形成了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为主犯,被告人陆某乙、吴某某、赵某某、郑某某、彭某甲、沈某某为从犯的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

一.开设赌场罪

1、2016年6月后的一个多月,被告人夏某甲伙同张某甲、陆某乙、吴某某、赵某某、彭某甲等人在平湖市**街道**小区门口的**贸易公司三楼多次组织赌博人员陈某某、李某甲、金某某、贾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插罗松”、“21点”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6万元。在此期间,夏某甲、陆某乙,吴某某负责抽头、联系参赌人员等,夏某甲、张某甲组织赵某某等人看场子,又组织赵某某、彭某甲等放贷给参赌人员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彭某甲放贷给陈某某2万元、贾某某10万元。

2、2016年7月下旬后的两个月,被告人夏某甲伙同张某甲、陆某乙、吴某某、郑某某(在逃)等人在平湖市**街道******单元**室夏某甲家里多次组织赌博人员陈某某、李某甲、曹某某、贾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21点”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16万余元。在此期间,夏某甲、陆某乙、吴某某负责抽头、联系参赌人员等,夏某甲、张某甲组织郑某某等看场子、又组织郑某某、彭某甲等人放贷给参赌人员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彭某甲放贷给金某某12万元。

3、2016年10月的一个星期,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吴某某、沈某某、郑某某等人在平湖市**街道**路和**路东面**房产沈某某店内多次组织赌博人员陈某某、贾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21点”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8000元。夏某甲、吴某某负责抽头、联系参赌人员等,沈某某提供场地,夏某甲、张某甲组织郑某某看场子、放贷给参赌人员赌博。

4、2017年1月2日晚、1月4日晚、1月5日晚,被告人夏某甲伙同吴某某(已判刑)在位于平湖市**街道****号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组织王某乙、陆某某、徐某某等人以“插罗松”的方式进行赌博,吴某某(已判刑)负责抽头、郑某某(已判刑)负责倒水、打扫及协助抽头等,刘某某(已判刑)负责在底楼开门、关门及望风,三场共计抽头获利8900余元。

非法拘禁罪:

2016年12月5日傍晚,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为向某某松平讨要债务,伙同郑某某、何某某(另处)等人通过沈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诱骗至平湖市**街道**东门口,后将被害人陈某某强制带至平湖市**街道**小区门口**贸易公司。在被害人陈某某无法还债的情况下,将被害人陈某某非法拘禁在**贸易公司及**酒店长达4天。被害人陈某某于2016年12月8日晚上被母亲李某乙用10万元得以离开。

三.诈骗罪:

1、2016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陆某乙、吴某某等人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郑某某、赵某某以天息、月息的方式放贷给被害人陈某某赌博,在此期间被害人陈某某陆续向夏某甲、张某甲、郑某某、赵某某等人借贷40余某乙赌债,后被害人陈某某在夏某甲、张某甲等人的逼迫下签署了共计81万元的欠条,其中61万元被害人陈某某已经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夏某甲、张某甲等人。被害人陈某某签给张某甲的20万元欠条,夏某甲于2017年7月25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民事起诉,2018年1月24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夏某甲胜诉。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诈骗41万元。

2、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陆某乙、吴某某等人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郑某某、赵某某以天息、月息的方式放贷给被害人李某甲赌博,在此期间被害人李某甲陆续向夏某甲、张某甲、郑某某、赵某某等人借贷17余某乙元的赌债,后被害人李某甲在夏某甲、张某甲、郑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逼迫下签署了共计28万元的欠条。该28万元欠条,被告人夏某甲于2017年7月25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民事起诉,在平湖市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李某甲母亲全某某与夏某甲签订了还款协议,全某某按照协议已支付夏某甲4.5万元。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诈骗11万元。

3、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吴某某、陆某乙等人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郑某某 、赵某某 以天息、月息的方式放贷给被害人贾某某赌博,在此期间被害人贾某某陆续向夏某甲、张某甲、郑某某 、赵某某等人借贷20余某乙元赌债,还掉部分赌债后剩余7万元赌债,被害人贾某某在夏某甲、张某甲、郑某某 、赵某某 等人的逼迫下给张某甲签署了一张10万元的月息欠条。被告人夏某甲于2017年7月25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民事起诉。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诈骗贾某某3万元。

4、2016年7、8月份,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郑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开设赌场期间,以天息、月息的方式放贷给被害人曹某某赌博,在此期间被害人曹某某陆续向夏某甲、张某甲、郑某某、赵某某等人借贷6万元赌债,被害人曹某某在夏某甲、张某甲、郑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逼迫下签署了8万元的欠条。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诈骗曹某某2万元。

5、2015年9月,被害人华某某帮其朋友宋某某向被告人夏某甲借款3万元。后宋某某在已经还款的4万余元的情况下,夏某甲仍以只是偿还利息,仍需偿还本金3万元。后被害人华某某又向被告人夏某甲借款1万元,实际得款9000元。后又重新重新签订5万元借条,实际得款2.7万元。并称其中5万元系张某甲提供。期间华某某先后偿还夏某甲、张某甲2.3万元。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对其说6万元欠款,其与夏某甲每人3万元。被告人夏某甲就6万元欠条,于2017年7月25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诈骗华某某5.6万元。

6、2016年8月,被害人胡某某到被告人夏某甲处借款2万元,被告人夏某甲以按行规需签订40000元借条,胡某某实际得款24000元。被告人夏某甲诈骗胡某某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褚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李某甲、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陆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郑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陆某乙、吴某某、沈某某、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夏某甲抽头数额为22.69万元、被告人张某甲抽头数额为21.8万元,被告人陆某乙抽头数额为21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抽头数额为21.8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沈某某抽头数额为8000元,被告人彭某甲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2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乙、吴某某、沈某某、彭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伙同他人为讨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长达4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夏某甲诈骗数额为64.2万元,其中既遂43.2万元,张某甲诈骗数额为62.6万元,未遂41.6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组织、领导陆某乙、吴某某、沈某某、彭某甲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夏某甲、沈某某系累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骏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夏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被告人陆某乙、吴某某、彭某甲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街道******号,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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