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包河区**村**栋**室(户籍地:合肥市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苑**室(户籍地:合肥市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6月10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夏某甲、程某甲共同商议以帮助客户提升信用卡额度、办理大额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二人临时租用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某商务中心**座**室作为办公地点。夏某甲、程某甲二人通过拨打电话、网上发帖的方式寻找需要办理大额信用卡的被害人,在建立信任之后要求对方提供新办理的手机卡和银行卡、身份证照片,并将新办理的手机号和银行卡绑定,后夏某甲、程某甲以办理信用卡需要制作交易流水为由要求被害人转款至新办理的银行卡中,之后二人通过事先获取的手机卡和身份证照片等材料新注册被害人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再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将绑定的银行卡中的钱转至自己控制的程某乙、王某某银行卡中。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夏某甲、程某甲共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七名被害人钱款41000元,以上钱款被二人平分。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夏某甲、程某甲要求被害人刘某某将手机卡等材料邮寄至蜀山区长江西路松芝万象城,后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刘某某5000元;
2.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夏某甲、程某甲要求被害人夏某乙将手机卡等材料邮寄至某商务中心,后夏某乙按照夏某甲、程某甲的指示在庐江县文昌西路某小区向银行卡中转账5000元,以上钱款被夏某甲、程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取出;
3.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夏某甲、程某甲要求被害人潘某某将手机卡等材料送至某商务中心,后潘某某按照夏某甲、程某甲的指示在蜀山区南岗镇某小区向银行卡中转账5000元,以上钱款被夏某甲、程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取出;
4.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夏某甲、程某甲要求被害人韩某某将手机卡等材料送至蜀山区怀宁路某小区,后韩某某按照夏某甲、程某甲的指示在蜀山区长江西路与社岗路交口向银行卡中转账5000元,以上钱款被夏某甲、程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取出;
5.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夏某甲、程某甲要求被害人刘某某将手机卡等材料送至某商务中心,后刘某某按照夏某甲、程某甲的指示在蜀山区某小区向银行卡中转账5000元,以上钱款被夏某甲、程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取出;
6.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夏某甲、程某甲要求被害人赵某某将手机卡等材料送至某商务中心,后赵某某按照夏某甲、程某甲的指示在瑶海区某小区向银行卡中转账8000元,以上钱款被夏某甲、程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取出;
7.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夏某甲、程某甲要求被害人张某某将手机卡等材料送至某商务中心,后张某某按照夏某甲、程某甲的指示在包河区青年路某小区向银行卡中转账8000元,以上钱款被夏某甲、程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取出;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夏某甲、程某甲在本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与科学岛路交口大蜀山地铁站A2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二人家属代为退赔了七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夏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甲、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方位示意图及指认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提升信用卡额度、办理大额信用卡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瞿临祉
检察官助理:尚游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程某甲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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