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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组织卖淫)(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76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号。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19年11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0日开始,被告人夏某某伙同王某甲(已判决)以租用的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村**栋2楼一房间及**栋8楼一房间为据点,招募、吸纳卖淫人员林某某、周某某、雷某某、卢某某、毛某某、罗某某等人,夏某某、王某甲对上述卖淫人员进行统一管理、调配,安排卖淫人员外出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在其租用的房间从事卖淫活动。为了拉嫖客,被告人夏某某和王某乙还找到胡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帮忙寻找嫖客,在胡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拉到嫖客后,通过电话或发信息给被告人夏某某或王某乙安排卖淫女上门或到卖淫窝点进行嫖宿并收取嫖资,为了方便卖淫女去卖淫,还安排摩托车拉客仔艾某某(已判决)驾驶摩托车拉送卖淫女去嫖宿。被告人夏某某和王某甲对卖淫女的卖淫的价格及嫖资作了规定,规定了卖淫人员卖淫一次,最低收费人民币200元,没有上限;对嫖资分成规定:被告人夏某某和王某甲每次固定分成人民币50元,卖淫女每次固定分成人民币100元,其余嫖资归招揽生意人员。

2014年11月14日凌晨,肖某某拉客后被告人夏某某和王某甲介绍卖淫女到珠海市拱北**大夏卖淫;2014年11月20日23时许,肖某某拉客后被告人夏某某和王某甲介绍卖淫女到珠海市拱北**大夏卖淫;2014年11月20日,肖某某拉客后被告人夏某某和王某甲介绍卖淫女到珠海市拱北**大厦卖淫。

2014年8月份,张某某拉客后被告人夏某某和王某甲介绍卖淫女到珠海市拱北**大厦卖淫;2014年10月20日,张某某拉客后被告人夏某某和王某甲介绍卖淫女到拱北**街**号卖淫。

2014年11月18日23时某许,胡某某拉客后被告人夏某某和王某甲介绍卖淫女到珠海市拱北**酒店卖淫;2014年11月20日0时许,胡某某拉客后被告人夏某某和王某甲介绍卖淫女到拱北**酒店卖淫;2014年11月20日晚上22时许,胡某某拉客后被告人夏某某和王某甲介绍卖淫女到拱北**村卖淫。

2014年11月23日,王某甲、艾某某、胡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被抓获;2019年l1月1日,被告人夏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甲、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扣押清单、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权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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