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6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74********,汉族,大专文化,成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职务犯罪经成都市金牛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2月30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决定拘留,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2021年1月7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现羁押都江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金牛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2021年1月1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夏某某在担任成都**有限公司(系中国**集团公司第**研究所控股的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协业务专员期间,利用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外协加工外包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电路片加工生产业务交由自己参股的公司进行生产,又以更改电路片表面处理工艺和提高结算单价的方式,致使**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多支付524190.96元,夏某某以分红的方式从中累计获利人民币120000元。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夏某某被成都市金牛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挡获,并于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接受调查期间,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调查期间,夏某某参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某某代夏某某退缴人民币12000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夏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明镜
检察官助理 刘佳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证据材料壹份,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壹份,换押证及提票各壹份;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扣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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