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原深圳市********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暂住深圳市宝安31区**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8年10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日期2013年4月22日,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道**号**室。
2017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利用在任职深圳市*****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向客户提供虚假的公司收款账户、造假收款收据、私盖造假印章等手段,多次私自收取客户货款后予以扣留,部分货款未向公司缴纳。其侵占的货款数额共计229679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包括:深圳市****有限公司的货款62839元;潮州市***电子的货款24560元;深圳市***电子的货款23000元;深圳市**数码转入的货款119280元。
2018年1月后,被告人夏某某不再到公司上班。2018年1月30日,经深圳市*****有限公司要求,夏某某于2018年2月1日和2月3日,分别归还50000元和30000元。2018年10月8日,夏某某的家属代其给公司还款100000元。深圳市*****有限公司表示谅解。2018年12月29日,夏某某家属与深圳市*****有限公司达成补充协议,承诺在2019年4月底之前将所有款项252679元(含已归还的180000元)全部还清。
2018年10月1日,公安机关在宜昌东火车站将被告人夏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归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工资发放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院印)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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