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湖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于同年6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3日至9月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0至2019年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夏某某利用其担任湖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权负责出租车分公司经营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挂靠**公司运营的鄂B*****、鄂B*****、鄂B*****等48台出租车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当向**公司缴纳的合同违约金共计383800元,除**公司财务收取35000元外,其余的348800元违约金未入公司财务账,被被告人夏某某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将348800元侵占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职务任免通知文件、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黄某某、姚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资金34.88万元归个人占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后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安荣
助理检察员:郎昭华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57107****。
2.随案移送案卷3册,补充卷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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