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1553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乡**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夏某某在担任北京名典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融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期间,伙同齐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2号楼3层3006号房间等地,通过他人介绍,让北京云鼎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宜君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凯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华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利回分尔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所任职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3865500元,税额784839.58元,案发前均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
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上述税款已补缴。
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中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八科出具说明、涉案发票清单、发票认证情况表、税务对账表、税务登记表、北京名典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户回流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工商注册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它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 兵
检察官助理 韩振荣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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