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7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8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分局补充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7日将本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被告人夏某某为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支付点子费,让韩某某(另案处理)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其中,夏某某从沧州**木材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税额为564359.81元,价税合计4400360元;从河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为208000元,价税合计1807999.84元;从孝感甲木业有限公司、孝感乙木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4张,税额为345132.72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上述发票税额共计1117492.53元,价税合计共计9208359.84元。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调查发现,沙坪坝**建材经营部已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2020年5月至10月,沙坪坝**建材经营部缴纳了上述税款。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发票、发票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收完税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敏
检察官助理:周含玉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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