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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夏某某帮助其朋友刘某某出售房屋后,冒充房产中介公司员工向刘某某骗售房中介费,并安排其朋友翟某某冒充房产中介老板的朋友约受害人刘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休闲小站见面,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0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情况证明、入所健康体检表、抓获经过、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安某某、达某某某、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厚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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