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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93******,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夏某某利用重新注册的电话号码及微信号,添加被害人杨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取得其信任后,虚构自己有彩票公司内部信息可提供中奖彩票数据的事实,多次诱骗杨某某向其微信号内转款购买其编造的彩票数据,致使杨某某损失人民币4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账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记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夏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共计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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