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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86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许,被告人夏某某冒充昆明市官渡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到昆明市经开区国际银座生活广场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北京烤鸭店内,以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重罚相要挟,李树鸿向夏某某支付5300元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该5300元被夏某某用于其他个人目的。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夏某某为牟利,利用阿拉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计算机,采取更改已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信息打印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方法,先后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四份,分别出售给王某某、赵某某、姜某某、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在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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