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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夏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211997********,汉族,大专文化,山东**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户籍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沟。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夏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群众求购口罩的迫切心理,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出售的情况下,采取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的手段,先后多次骗取受害人罗某某、辛某某(转款地本市槐荫区)、徐某某、张某某口罩款共计61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并取得谅解。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号个人信息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罗某某、张某某的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工作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2.证人辛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夏某某系坦白。鉴于被告人夏某某多次诈骗、疫情防控期间犯罪、坦白、认罪认罚、已退赔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

检察官助理:张磊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诈骗明细表1份。

夏某某诈骗明细表

 被害人

转账地址

金额(元)

转款时间

罗某

600

2020.02.17

辛某某

济南市槐荫区

4500

2020.02.19

2020.02.20

2020.02.21

徐某某

500

2020.02.23

张某某

        500

2020.02.27

共计

 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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