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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520号 

被告人夏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初,被告人夏某某与“陌生男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并根据“陌生男子”的要求,在本市东城万科中心附近拿了10个络漫宝设备和一批电话卡实施作案。2020年4月19日、2020年4月20日、2020年4月21日,夏某某携带10个络漫宝设备和一批电话卡设备分别在本市寮步镇**酒店**房、惠州市石湾镇**酒店**房、本市石碣镇**宾馆**房将电话卡插进络漫宝设备并开机使用,“陌生男子”利用上述网络设备慌称京东的客服分别对被害人张某甲、寇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实施诈骗。2020年4月21日10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在本市**镇**宾馆**房内将夏某某抓获,在缴获的一张电话号码为1342382****的电话卡于2020年4月20日诈骗了被害人张某甲现金54454元;在缴获的络漫宝设备865416030******中于2020年4月19日诈骗了被害人寇某某现金6000元;在缴获的络漫宝设备865416030******中于2020年4月19日诈骗了被害人徐某某现金54900元;在缴获的络漫宝设备865416030******中于2020年4月20日分别诈骗了被害人李某某现金59150元、诈骗了被害人张某乙现金1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张某甲被害人的陈述,涉案物品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夏某某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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